涉案虛擬貨幣需要進行變現嗎?

中級3/21/2025, 9:37:01 AM
本文探討虛擬貨幣作為涉案證據、違法所得以及法院判決前後處置的不同情況,文中指出儘管虛擬貨幣在司法實務中已被廣泛認可具有財產價值,但在處置過程中仍面臨許多法律和實務層面的挑戰。

引 言

在刑事案件中,如今網絡犯罪幾乎佔據了半壁江山;而在網絡犯罪中,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多,大有拔得頭籌之勢。

對於涉幣類的刑事案件,無論是實務中還是理論上都有一個爭議的問題,就是:涉案的虛擬貨幣是否需要變現?這個問題已經包含了一個前提,即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當然僅限於主流虛擬貨幣。目前還有部分司法工作者認為所有的虛擬貨幣只能算作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此種認識顯然與現實和法理都不相符。所以,我們以下的討論都是建立在涉案主流虛擬貨幣都具有財產價值的基礎之上。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不同的辦案需求會有不同的答案。

一、虛擬貨幣作為涉案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當涉案證據具有財產價值,但是又不是作為法幣(有形或無形)呈現時,原則上不會進行變現處置。

以盜竊罪為例,A盜竊B一枚比特幣,最終法院認定A構成盜竊罪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如果這枚比特幣被扣押時,只需要司法機關將涉案比特幣歸還B即可。即使在需要認定A的涉案金額時也不需要對這枚比特幣進行變現,當下的實務一般以B的購買比特幣時的金額作為A的盜竊金額(根據“受害人不獲利”原則,司法機關不應當考慮比特幣的升值部分,詳見《涉案虛擬貨幣被扣押期間,升值或貶值後怎麼辦?》);如果B的比特幣是其他人贈送的,或者是自己挖礦得來的,那麼原則上是可以根據盜竊行為發生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涉案金額。

以上的種種操作都不需要對比特幣進行實際的變現,因為涉案的比特幣最終的歸宿是歸還受害人(也就是B)。

二、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

在一些案件中,被扣押的虛擬貨幣無需返還受害人(比如虛擬貨幣已經被嫌疑人變賣、或者不存在受害人的刑事案件)時,一般需要考慮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變現操作。

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虛擬貨幣類案件基本都是經濟/金融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基本上都有罰金刑,罰金的多少一般又和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緊密相關,這樣一路下來就要求對於涉案的虛擬貨幣需要進行變現後才能確定違法所得;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對於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的案件,虛擬貨幣的價格很多時候決定了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對於不同時期的虛擬貨幣,其價格變動劇烈,可能在受害人報案時,虛擬貨幣的價格較高是符合立案標準的,但是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個階段後,最終涉案的虛擬貨幣價格歸零。這時,無論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有多低,其內心大概率都是不服的——憑什麼以實際價值為零的虛擬貨幣認定自己構成了犯罪。所以,涉案的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時都要求進行變現,而且是儘早變現。

當然,現實往往是複雜的,一些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可能既作為涉案證據,又是違法所得。此時,我們建議司法機關在固定好證據後,優先考慮進行變現操作。(如果涉案的虛擬貨幣是USDT、USDC之類的穩定幣可以暫時不予處置變現)

此外,還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案子是否已經經過法院判決。

三、法院判決前虛擬貨幣的處置

我們國家原則上是由法院在判決後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所以對於涉案虛擬貨幣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都應該是在法院判決後進行司法處置。但既有原則,就難免有例外。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對於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財產,經當事人本人申請或同意,並經縣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是可以在未判決前依法拍賣、變賣的。這一點可能的爭議主要有兩點:

一是虛擬貨幣並非屬於《程序規定》中列舉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能否對其中的“等”作出擴大解釋尚不明確;

二是《程序規定》僅僅是公安機關的“一家之言”,而刑事案件是涉及到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的協同配合、相互監督。作為部門規章性質的《程序規定》,其效力當然不及於檢察院、法院。那麼《程序規定》作為涉案虛擬貨幣先行司法處置的法律依據,能否一統公檢法三家的“司法江湖”?

前述爭議第一點中,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如果《程序規定》沒有列舉出“虛擬貨幣”似乎公安機關確實不能擅自就去處置,但是爭議中的爭議是:後面的“等”能否做擴大解釋,將虛擬貨幣包含其中,只能說是有爭議,不同人站在不同立場有不同理解,目前並無統一的口徑;

對於前述爭議的第二點,雖然說法律、司法解釋的威力要大於部門規章,但比較可惜,目前對於涉案財物的處置規定並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指明方向,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刑訴法解釋》中規定:對於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或者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都由法院在一審判決生效後進行處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隨案移送虛擬貨幣該怎麼辦?此時,《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了。(有關於此的分析詳見《涉案虛擬貨幣應該在什麼階段處置?公安or法院》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理解了目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不統一現狀。至於說解決方案,只能依靠相關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釋和細化,尤其是將虛擬貨幣納入到未來的立法、司法程序中。

四、法院判決後虛擬貨幣的處置

法院判決後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是最為“正統”的方式,常見的情形有兩種:

一是司法機關扣押的虛擬貨幣是主流穩定幣。由於穩定幣價格恆定,從刑事立案到法院判決幾乎沒有任何價值波動,此種情況下法院判決後進行處置名正言順(除非涉及到涉案虛擬貨幣需要返還受害人);

二是在涉案虛擬貨幣價值未貶值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進行了價格鑑定/評估。此時,雖然實質上虛擬貨幣未進行變現處置,但是形式上已有相應的在案材料對虛擬貨幣的價格作出看似權威的認定,法院也經常直接採納鑑定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司法審計機構的意見。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作為web3.0刑事律師,劉律師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虛擬貨幣監管政策,我國是不允許任何組織、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服務的,那麼前述各種第三方機構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虛擬貨幣的價格作出認定。

總之,對於涉案虛擬貨幣是否進行變現操作,以及什麼時間點進行處置變現,目前的司法實務不盡一致,根本原因還是在於目前的法律、政策監管對於虛擬貨幣的曖昧態度所致:不想承認虛擬貨幣的金融屬性,又難以迴避虛擬貨幣的實際價值。從某種意義上看,虛擬貨幣也算是處在草根階層的普羅大眾對手持權柄者的一次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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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虛擬貨幣需要進行變現嗎?

中級3/21/2025, 9:37:01 AM
本文探討虛擬貨幣作為涉案證據、違法所得以及法院判決前後處置的不同情況,文中指出儘管虛擬貨幣在司法實務中已被廣泛認可具有財產價值,但在處置過程中仍面臨許多法律和實務層面的挑戰。

引 言

在刑事案件中,如今網絡犯罪幾乎佔據了半壁江山;而在網絡犯罪中,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多,大有拔得頭籌之勢。

對於涉幣類的刑事案件,無論是實務中還是理論上都有一個爭議的問題,就是:涉案的虛擬貨幣是否需要變現?這個問題已經包含了一個前提,即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當然僅限於主流虛擬貨幣。目前還有部分司法工作者認為所有的虛擬貨幣只能算作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此種認識顯然與現實和法理都不相符。所以,我們以下的討論都是建立在涉案主流虛擬貨幣都具有財產價值的基礎之上。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不同的辦案需求會有不同的答案。

一、虛擬貨幣作為涉案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當涉案證據具有財產價值,但是又不是作為法幣(有形或無形)呈現時,原則上不會進行變現處置。

以盜竊罪為例,A盜竊B一枚比特幣,最終法院認定A構成盜竊罪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如果這枚比特幣被扣押時,只需要司法機關將涉案比特幣歸還B即可。即使在需要認定A的涉案金額時也不需要對這枚比特幣進行變現,當下的實務一般以B的購買比特幣時的金額作為A的盜竊金額(根據“受害人不獲利”原則,司法機關不應當考慮比特幣的升值部分,詳見《涉案虛擬貨幣被扣押期間,升值或貶值後怎麼辦?》);如果B的比特幣是其他人贈送的,或者是自己挖礦得來的,那麼原則上是可以根據盜竊行為發生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涉案金額。

以上的種種操作都不需要對比特幣進行實際的變現,因為涉案的比特幣最終的歸宿是歸還受害人(也就是B)。

二、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

在一些案件中,被扣押的虛擬貨幣無需返還受害人(比如虛擬貨幣已經被嫌疑人變賣、或者不存在受害人的刑事案件)時,一般需要考慮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變現操作。

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虛擬貨幣類案件基本都是經濟/金融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基本上都有罰金刑,罰金的多少一般又和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緊密相關,這樣一路下來就要求對於涉案的虛擬貨幣需要進行變現後才能確定違法所得;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對於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的案件,虛擬貨幣的價格很多時候決定了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對於不同時期的虛擬貨幣,其價格變動劇烈,可能在受害人報案時,虛擬貨幣的價格較高是符合立案標準的,但是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個階段後,最終涉案的虛擬貨幣價格歸零。這時,無論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有多低,其內心大概率都是不服的——憑什麼以實際價值為零的虛擬貨幣認定自己構成了犯罪。所以,涉案的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時都要求進行變現,而且是儘早變現。

當然,現實往往是複雜的,一些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可能既作為涉案證據,又是違法所得。此時,我們建議司法機關在固定好證據後,優先考慮進行變現操作。(如果涉案的虛擬貨幣是USDT、USDC之類的穩定幣可以暫時不予處置變現)

此外,還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案子是否已經經過法院判決。

三、法院判決前虛擬貨幣的處置

我們國家原則上是由法院在判決後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所以對於涉案虛擬貨幣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都應該是在法院判決後進行司法處置。但既有原則,就難免有例外。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對於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財產,經當事人本人申請或同意,並經縣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是可以在未判決前依法拍賣、變賣的。這一點可能的爭議主要有兩點:

一是虛擬貨幣並非屬於《程序規定》中列舉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等”,能否對其中的“等”作出擴大解釋尚不明確;

二是《程序規定》僅僅是公安機關的“一家之言”,而刑事案件是涉及到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的協同配合、相互監督。作為部門規章性質的《程序規定》,其效力當然不及於檢察院、法院。那麼《程序規定》作為涉案虛擬貨幣先行司法處置的法律依據,能否一統公檢法三家的“司法江湖”?

前述爭議第一點中,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如果《程序規定》沒有列舉出“虛擬貨幣”似乎公安機關確實不能擅自就去處置,但是爭議中的爭議是:後面的“等”能否做擴大解釋,將虛擬貨幣包含其中,只能說是有爭議,不同人站在不同立場有不同理解,目前並無統一的口徑;

對於前述爭議的第二點,雖然說法律、司法解釋的威力要大於部門規章,但比較可惜,目前對於涉案財物的處置規定並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指明方向,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刑訴法解釋》中規定:對於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或者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都由法院在一審判決生效後進行處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隨案移送虛擬貨幣該怎麼辦?此時,《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了。(有關於此的分析詳見《涉案虛擬貨幣應該在什麼階段處置?公安or法院》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理解了目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不統一現狀。至於說解決方案,只能依靠相關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釋和細化,尤其是將虛擬貨幣納入到未來的立法、司法程序中。

四、法院判決後虛擬貨幣的處置

法院判決後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是最為“正統”的方式,常見的情形有兩種:

一是司法機關扣押的虛擬貨幣是主流穩定幣。由於穩定幣價格恆定,從刑事立案到法院判決幾乎沒有任何價值波動,此種情況下法院判決後進行處置名正言順(除非涉及到涉案虛擬貨幣需要返還受害人);

二是在涉案虛擬貨幣價值未貶值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進行了價格鑑定/評估。此時,雖然實質上虛擬貨幣未進行變現處置,但是形式上已有相應的在案材料對虛擬貨幣的價格作出看似權威的認定,法院也經常直接採納鑑定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司法審計機構的意見。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作為web3.0刑事律師,劉律師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虛擬貨幣監管政策,我國是不允許任何組織、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服務的,那麼前述各種第三方機構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虛擬貨幣的價格作出認定。

總之,對於涉案虛擬貨幣是否進行變現操作,以及什麼時間點進行處置變現,目前的司法實務不盡一致,根本原因還是在於目前的法律、政策監管對於虛擬貨幣的曖昧態度所致:不想承認虛擬貨幣的金融屬性,又難以迴避虛擬貨幣的實際價值。從某種意義上看,虛擬貨幣也算是處在草根階層的普羅大眾對手持權柄者的一次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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