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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時間:2025年7月20日 17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協議效力存疑 法院判決引發行業爭議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合作協議是否有效?一起探討法院判決的爭議
近期,新疆烏魯木齊市某法院審結的一個案例引發了廣泛關注。該案涉及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合作協議,法院最終認定該協議無效,並給出了一些頗具爭議的理由。本文將深入探討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合作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建議。
一、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孫某與魯某籤訂了《虛擬貨幣資產處理合作合同書》,約定雙方利用各自資源開展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合作。孫某支付20萬元作爲履約保證金,由魯某保管,合作結束後進行結算。然而,合作過程中出現糾紛,孫某於2024年12月起訴魯某,要求解除合作合同並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二、法院判決及理由分析
(一)合同無效的論述
法院判定《虛擬貨幣資產處理合作合同書》無效。其理由基於2017年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爲虛擬貨幣不屬於法定貨幣,任何平台不得從事法幣與虛擬貨幣間的兌換業務,也不得爲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法院認爲,孫某和魯某的行爲實質上變相支持了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違背了公告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無效。
(二)不返還保證金的依據
盡管合同被認定無效,法院仍不支持孫某要求返還20萬保證金的請求。法院認爲,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孫某和魯某構成了實際合夥關係。根據合夥關係的法律規定,在合夥關係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三、法院判決的爭議點
本案判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合同性質認定:法院將兩個自然人間的合作協議直接認定爲無效,這一判斷可能過於武斷。實際上,類似協議可能更接近於居間人之間的合作協議,而非直接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業務合同。
法律適用問題:法院引用2017年的監管文件作爲裁判依據,但該文件主要針對代幣融資交易平台,而非個人或處置公司。2021年發布的更新監管通知可能更適合本案,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直接推導出此類合作合同必然無效的結論。
忽視司法處置的特殊性:合規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通常在境外進行變現,再將資金結匯入境,這一過程符合現有監管規定。法院似乎未充分考慮到司法處置業務的特殊性質。
合夥關係認定: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實際合夥關係,但這一認定可能需要更充分的證據支持。如果缺乏直接證據,將簡單的合作關係認定爲合夥關係可能存在不當。
四、結語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已成爲一項既新興又日益常規化的業務。在當前監管環境下,合法合規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已成爲行業共識。因此,司法處置相關的居間協議或合作協議不應被輕易認定爲無效。
隨着虛擬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知識的普及,我們期待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知能夠進一步提高,從而在類似案件中做出更加準確和公正的判決。對於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而言,建議在籤訂協議時更加謹慎,明確約定各方權責,並充分考慮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