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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要求:
原創內容,至少 300 字, 重復或抄襲內容將被淘汰。
不得使用 #Gate广场征文活动第二期# 和 #ERA# 以外的任何標籤。
每篇文章必須獲得 至少3個互動,否則無法獲得獎勵
鼓勵圖文並茂、深度分析,觀點獨到。
⏰ 活動時間:2025年7月20日 17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面臨挑戰 專家探討創新方案
司法處置虛擬貨幣:挑戰與創新
近日,一篇題爲《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挑戰、創新與司法擔當》的文章引起了業內關注。該文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作者撰寫,雖然在技術細節上稍顯生澀,但仍不失爲了解司法界對虛擬貨幣認知的一個窗口。
文章首先介紹了虛擬貨幣的基本概念、特點及交易方式,並回顧了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歷程。作者指出,由於缺乏合法交易平台和評估規則,虛擬貨幣在司法實務中面臨諸多挑戰,如取證難、價值認定難、處置變現難等。這也是最高法院將其列爲年度司法調研課題的原因。
在財產屬性認定方面,作者認爲司法實踐中普遍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然而,這一觀點在民事司法實踐中並不完全成立。目前,法院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糾紛普遍不予受理,這與承認其財產屬性存在矛盾。相比之下,刑事司法實務中對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可已基本達成共識。
文章還介紹了深圳市福田區的司法操作,主要涉及涉案虛擬貨幣的保管。對於需要退賠被害人或罰沒入庫的虛擬貨幣,作者建議可以探索在相關部門備案後,委托第三方機構在境外合規交易所進行變現,再將資金轉入法院外匯帳戶。然而,這一建議在實操層面可能面臨諸多障礙。
首先,我國現行政策禁止任何境內主體從事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也不允許企業經營範圍涉及虛擬貨幣相關內容。其次,法院開立外匯帳戶收取虛擬貨幣處置款在現有規定下難以實現。根據外管局規定,法院開立的外匯帳戶使用範圍主要限於國際司法協助等特定事項,而虛擬貨幣處置並不符合這些條件。
實際上,目前的處置實務中,境外處置款的結匯入境通常由處置公司代爲完成,無需法院直接參與。即使對於已判決的案件,也可由處置公司在境外變現後將款項結匯轉入法院專戶或財產帳戶。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虛擬貨幣,作者建議將其銷毀。然而,這種做法可能導致市面上流通的同類幣種增值,未必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以隱私幣門羅幣爲例,由於其發行量無固定上限,單純銷毀難以徹底解決其流通問題。
總的來說,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與傳統涉案財物並無本質區別。當前處置模式的特殊性主要源於我國禁止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的政策。未來如果相關政策得以調整,允許國內設立持牌機構開展適度業務,那麼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將不再是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