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廣場 #NERO发帖挑战# 秀觀點贏大獎活動火熱開啓!
Gate NERO生態周來襲!發帖秀出NERO項目洞察和活動實用攻略,瓜分30,000NERO!
💰️ 15位優質發帖用戶 * 2,000枚NERO每人
如何參與:
1️⃣ 調研NERO項目
對NERO的基本面、社區治理、發展目標、代幣經濟模型等方面進行研究,分享你對項目的深度研究。
2️⃣ 參與並分享真實體驗
參與NERO生態周相關活動,並曬出你的參與截圖、收益圖或實用教程。可以是收益展示、簡明易懂的新手攻略、小竅門,也可以是行情點位分析,內容詳實優先。
3️⃣ 鼓勵帶新互動
如果你的帖子吸引到他人參與活動,或者有好友評論“已參與/已交易”,將大幅提升你的獲獎概率!
NERO熱門活動(帖文需附以下活動連結):
NERO Chain (NERO) 生態周:Gate 已上線 NERO 現貨交易,爲回饋平台用戶,HODLer Airdrop、Launchpool、CandyDrop、餘幣寶已上線 NERO,邀您體驗。參與攻略見公告:https://www.gate.com/announcements/article/46284
高質量帖子Tips:
教程越詳細、圖片越直觀、互動量越高,獲獎幾率越大!
市場見解獨到、真實參與經歷、有帶新互動者,評選將優先考慮。
帖子需原創,字數不少於250字,且需獲得至少3條有效互動
美國法院認定BTC和ETH爲商品:CFTC v. Ikkurty案解析及監管趨勢
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的商品屬性認定
加密貨幣作爲一種新興資產類別,其法律定位一直備受關注。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的引領者,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影響。近期CFTC v. Ikkurty案的判決,再次引發了對加密貨幣法律屬性的討論。法官Mary Rowland裁定比特幣和以太坊屬於商品,應受CFTC監管,這一觀點引起廣泛爭議。
本文將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通過對CFTC v. Ikkurty案及其他相關判例的梳理,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包括加密貨幣的功能、交易方式、市場參與者行爲等。同時,從經濟、金融和法律多個角度,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全面評估,爲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提供思考。
CFTC v.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
CFTC v. Ikkurty案是一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案例,對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產生了重要影響。Sam Ikkurty通過其創立的Ikkurty Capital,自稱爲"加密貨幣對沖基金",承諾爲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然而,法院調查發現Ikkurty實際上採用了類似龐氏騙局的運作模式。
2024年7月3日,美國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法官Mary Rowland作出簡易判決,支持CFTC的投訴。判決認定Ikkurty及其公司違反了《商品交易法》(CEA)和CFTC的相關規定。法院還指出,比特幣、以太坊、OHM和Klima等加密貨幣均符合商品定義,屬於CFTC的管轄範圍。
CFTC在訴訟中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在未註冊的情況下非法募集了超過4400萬美元資金,投資於數字資產等,並運營了非法的商品池。CFTC主張這些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並指控Ikkurty欺詐投資者、未註冊經營等違法行爲。
Ikkurty則辯稱其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認爲CFTC的主張超出其法定權限。Ikkurty還表示自己沒有作爲商品池運營商(CPO)進行實際的商品交易。
最終,法院支持了CFTC的立場,認定涉案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了欺詐行爲,違反了CEA的規定。這一判決爲CFTC在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提供了法律支持,可能影響未來的相關裁決。
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及分析
除CFTC v. Ikkurty案外,美國法院在其他相關案例中也展現了對加密貨幣屬性的一致看法:
CFTC訴McDonnell案:2018年,法官Jack B.Weinstein裁定比特幣是CFTC監管的商品。該案確認了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爲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CFTC訴My BigCoin案:2018年,法官Rya W. Zobel裁定虛擬貨幣是《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該案強化了CFTC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權力,爲CFTC在加密貨幣領域的反欺詐行爲提供了法律支持。
Uniswap集體訴訟案:2023年,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駁回對Uniswap的訴訟時,明確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加密商品",而非證券。這一裁決對去中心化金融(DeFi)項目具有重要意義。
總的來說,盡管美國各州對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分類存在差異,但法院普遍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而非證券。這一立場對加密貨幣的交易、監管和市場創新具有重要影響。
監管規定
在美國,加密貨幣的監管框架主要由SEC和CFTC共同構建。SEC傾向於將某些加密貨幣視爲證券,基於Howey測試進行監管。CFTC則更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依據《商品交易法》進行監管。
近期通過的FIT21法案爲加密貨幣監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該法案定義了數字資產的概念,將其分爲受限制的數字資產、數字商品和有許可的支付穩定幣三類。法案還確立了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的法律框架,對交易所和中介機構施加了註冊和合規要求,並爲符合條件的數字資產發行人提供了註冊豁免。
盡管FIT21法案尚未最終生效,但它爲美國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確定性。該法案有望統一SEC和CFTC的監管職責,爲數字資產的創新和交易創造更清晰的法律環境。